国际海底管理局第8次研讨会会议背景

2006-02-27 00:00

  

        国际海底管理局定于2006年3月27-31日在牙买加金斯敦举行第8次研讨会,主题为“富钴结壳和海山环境动物群的多样性及空间分布模式”。管理局将与全球海洋生物普查计划(COML)下的海山项目(CenSeam)开展协作,以进一步了解富钴结壳所处的海山环境,为确立海底新资源的管理框架提供科学依据。

  管理局近期最重要的工作是制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资源的管理制度。管理局法律技术委员会于2002-2004年期间讨论起草了《“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草案针对海底新资源的不同特征和所处环境,在矿区面积、环境保护等问题上作了相应的规定。管理局理事会目前已完成了规章草案的一读审议,并将在今年8月召开的管理局12届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二读审议,同时法律技术委员会将着手制订与海底新资源勘探规章相配套的环境指南。

  在理事会于2004年5月开始审议新资源勘探规章草案的背景下,管理局秘书处曾于同年9月举办了第7次研讨会,主题为“建立富钴结壳与多金属硫化物矿区环境基线”会议目的为:协助法律技术委员会为未来海底新资源勘探承包者制订环境指南,以评价勘探和未来开采这些资源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会议内容为:1)提高人类对勘探开采这两类资源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认识;2)确定建立环境基线所需要的资料与数据;3)查明已开展和目前正在开展的有关科研项目;4)设计勘探与开采这些资源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方案;5)确定可能的环境问题合作项目以提高未来承包者的成本效益;6)为建立环境基线和环境监测方案向法律技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会议期间,法律技术委员会主席介绍了规章草案,认为草案对未来海底勘探承包者矿区申请应提交的环境数据、矿区合同的环境工作、勘探和开采试验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监测工作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议分组讨论了如下议题:1)确定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矿区环境基线和监测方案所需的化学、物理数据;2)确定多金属硫化物矿区环境基线和监测方案所需的生物数据;3)确定富钴结壳矿区环境基线和监测方案所需的生物数据。其中第3议题的讨论要点与结果将在本次研讨会上进行交流。

  在海底新资源勘探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法律技术委员会有关环境保护的讨论表明对海山环境的生物群落缺乏足够的知识。例如,普遍认为同一海山环境的生物群落随所生活的海山不同位置、最低含氧带的深度而变化,而不同海山之间的生物群落也各不相同。尽管在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广泛涉及了有关海山环境的生物多样性问题,但显然对一些关键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讨论。

  对海山环境了解的不足方面包括海山环境的生物物种的生物地理分布,生物种群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影响所能承受的能力、即生物种群的脆弱性问题。在这方面,目前最有商业前景的富钴结壳勘探区域位于赤道太平洋海域,而对海山环境生物群落研究最多的则是南太平洋海域。因此很有必要弄清楚过去已经开展的相关研究对评价富钴结壳所处的海山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有多大用处,从南太平洋海域得到的有关海山环境的研究成果是否适用于赤道太平洋海域和其他地区。

  在管理局第7次研讨会的基础上,举办本次研讨会的目的是:确定与富钴结壳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对海山环境及其生物群落可能造成的影响。会议任务为:1)评估海山环境动物群落的多样性、特有性和分布模式及成因;2)查明对上述方面现有知识的不足之处以促进相关的国际合作;3)向管理局法律技术委员会提出建议以协助其为未来的承包者制订与新资源勘探规章相配套的环境指南。相关的议题包括海山生物群落的生物地理分布以查明局部的影响是否会对全球海洋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在这方面,全球海洋生物普查计划下的CenSeam项目针对的是富钴结壳存在的深海海山环境,研讨会并将根据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新西兰、韩国等国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编写一份关于海山动物的生物地理学综合报告。从研讨会获得的知识将有助于更好地明确未来承包者在建立环境基线和制订环境监测方案时所应收集和资料和数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5条的规定,管理局有责任确保海洋环境免受“区域”活动的有害影响。海底新资源规章草案为此包括了对探矿和勘探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与监测的相关条款。规章草案正文共43条条款,其中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条款共9条。研讨会除为法律技术委员会提出有关环境指南的建议外,也将配合理事会对规章草案的审议,为有关条款提供技术基础和未来实际执行的可行性。与本次研讨会议题密切相关的包括规章草案条款33、34和41(附后)。

 

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有关环境问题的部分条款

  第33条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1.管理局应依照《公约》和《协定》制定并定期审查环境规则、规章和程序,以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使其免受“区域”内活动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2.为了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使其免受“区域”内活动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管理局和担保国对这种活动应采取《里约宣言》原则15所阐述的预先防范办法。法律技术委员会应就本款的执行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3.根据公约第一四五条和本条第2款,每一承包者应利用其拥有的最佳可行手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其“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4.承包者、担保国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实体应同管理局合作,制定和执行关于监测和评价深海底采矿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的方案。如管理局提出要求,此种方案应包括专门拨出地区作为影响参照区和保全参照区的提议。“影响参照区”是指反映区域环境特性,用作评估每一承包者在“区域”内所进行的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的区域。“保全参照区”是指不应进行采矿以确保海底的生物群具有代表性和保持稳定,以便评估海洋环境动植物的任何变化的区域。

  第34条

  环境基线和监测

  1.每一合同应要求承包者参照法律技术委员会根据第41条提出的建议,收集环境基线数据并确定环境基线,供对比评估其勘探工作计划所列的活动方案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及要求承包者制定监测和报告这些影响的方案。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除其他外,可列出据认为不具有对海洋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潜在可能的勘探活动。承包者应与管理局和担保国合作制定和执行这种监测方案。

  2.承包者应每年以书面方式向秘书长报告第1款所述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并应参照委员会根据第41条作出的建议提交数据和资料。秘书长应根据《公约》第一六五条将上述报告送交委员会审议。

  第41条

  指导承包者的建议

  1.法律技术委员会可以不时作出技术性或行政性建议指导承包者,协助承包者执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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