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7届会议第三期理事会上“法技委主席报告”议题下的发言

2022-11-15 00:15

主席先生,

中方感谢法技委克服疫情困难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注意到该报告附件中,第三部分“制定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和第四部分“审查REMP执行情况”中建议通过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区域环境评估和REMP执行审查等。中方认为法技委具备相应的环境评估和审查能力,应充分发挥法技委的职能和作用。如确需聘请,也应确保外部专家的资质、聘用和履职的透明度等。

关于独立专家意见,中方愿发表如下三点看法: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65条第2款e项规定,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在就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时,还需要考虑公认海洋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该条款是独立专家介入深海采矿活动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款,咨询专家意见的主体应是法技委,咨询事项应限于海洋环境问题。

(二)根据《公约》,法技委是海管局专家机构,负责就海底勘探和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事项向理事会提供专业建议。对深海开发涉及的技术问题,独立专家可应询提供咨询意见,但其意见仅供法技委考虑,不能影响法技委的主导地位。

(三)指定独立专家应考虑地域平衡和文化多样性。无论是建立独立专家名册,还是就具体问题咨询独立专家意见,均应估计地域平衡和文化差异,避免专家地位或作用被部分国家所垄断。

谢谢主席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