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简介

2005-12-01 00:00

  

    理事会由5组共36个成员国组成,为管理局的执行机关。其中:A组4个成员代表各类海底矿物所含金属的主要消费国,包括东欧集团中经济实力最大的国家和《公约》生效之日经济实力最大的国家;B组4个成员代表对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作出了主要投资的国家,但应来自前8名最大的海底投资国;C组4个成员代表与海底生产竞争的有关金属的主要陆地生产国;D组6个成员代表具有特殊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人口众多的国家、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各类海底矿物的主要进口国、此类矿物的潜在生产国和最不发达国家;E组18个成员按公平地域分配产生,代表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区域集团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以确保各地理区域之间的总体平衡。

  理事会成员每两年选举其中一半,轮任期4年。

理事会依照《公约》和大会所制订的一般性政策制订具体政策。理事会负责监督并协调《公约》有关制度的实施,以推动和管理国家、公司和其他实体对深海矿物的勘探和开发。根据这些制度,各有关实体必须与管理局签订合同,才能合法地开展此类活动。理事会的任务是拟定合同条款、核准合同的申请、监督合同的执行以及订立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其具体职能包括:

核准以合同形式订立的15年期工作计划。  

管理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并监督和协调《公约》有关规定的实施。  

审议通过、并在大会核准之前暂时适用管理局用以控制“区域”内的探矿、勘探和开发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截至目前,理事会已分别于2000年、2010年和2012年制定通过《“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

在海底活动威胁环境的情况下,可发布紧急命令,包括停止或调整作业的命令,以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 

在管理局正常运作的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例如提出秘书长人选、提出管理局预算供大会核准,并就任何政策事项向大会提出建议。  

  深海采矿一旦全面展开,理事会还将承担其他职责,包括向企业部发出指示,采取行动(包括作出补偿)以保护第三世界的陆地产矿国使其免受海底生产所造成的不利经济影响,并设立监察员机制,确保管理局的规章和合同得到遵守。

  理事会迄今一直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重大决定。为了促成最广泛的共识,理事会还采用灵活的参与程序,允许非理事会成员国,甚至不属于管理局成员国的观察员参加所有讨论和案文的起草工作。

  由理事会选举的适当数量的成员组成了管理局法律技术委员会。

  根据《执行协定》,《公约》所设立的经济规划委员会的职能由法律技术委员会执行,直至理事会另作决定,或直至第一项开发工作计划获得核准时为止。

 

Ø         理事会组成

Ø         历届理事会主席

Ø         大会

Ø        秘书处

Ø         法律技术委员会

Ø        经济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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