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

2005-11-08 00:00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公约》缔约国都可参加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除缔约国之外的实体(例如国际组织及自然人或法人)也可参加。

法庭按照《公约》、法庭《规约》(《公约》附件六)和法庭《规则》中的各项规定运作。法庭成立了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法庭可应当事方要求成立处理特别争端的分庭。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的争端应提交海底争端分庭。该分庭是依照《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五节和《规约》第14条成立的,由11名法官组成。

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199681日,在缔约国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选举(至今共进行了五次选举)。19961018日,法庭在汉堡正式成立。200073日,法庭总部大楼落成。

法庭预算来自《公约》缔约国的缴款,由缔约国会议通过。法庭从2005-2006年财政期间开始每二年编制一次预算。除司法工作之外,法庭每年举行两届行政会议。

已提交法庭的案件如下:M/VSAIGA案(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诉几内亚),迅速释放;M/VSAIGA2号案(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诉几内亚);南方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日本;澳大利亚诉日本),临时措施;Camouco案(巴拿马诉法国),迅速释放;Monte Confurco案(塞舌尔诉法国),迅速释放;关于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东南太平洋箭鱼种群的案件(智利/欧洲共同体);Grand Prince案(伯利兹诉法国),迅速释放;Chaisiri Reefer 2案(巴拿马诉也门),迅速释放;混氧燃料工厂案(爱尔兰诉联合王国),临时措施;Volga案(俄罗斯联邦诉澳大利亚),迅速释放;关于新加坡在柔佛海峡内和周围开垦土地的案件(马来西亚诉新加坡),临时措施。

联合国大会200435日第58/240号决议满意地注意到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按照《公约》第十五部分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继续作出贡献,并强调法庭在《公约》和《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权威性

200491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霍斯特·科勒在驻德外交使团约140名成员的陪同下访问了法庭。为纪念《公约》生效十周年,2004925日和26日在法庭举行了海洋划界问题讨论会。

20041214日,法庭与德国签署了《总部协定》。该协定规定了法庭在德国的法律地位,并调整法庭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法庭与德国将互发通知,通报本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需的正式手续协定将于收到最后一份通知之日的下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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