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在2005年提交管理局11届会议的年度报告中提出,为更好地促进和鼓励国际海底科学研究,建议设立捐赠基金,基金应利用原先已登记的先驱投资者缴付费用基金(先驱投资者基金)中的可用余额建立。
根据管理局11届会议期间财委建议和大会要求,管理局秘书长已提出一项关于设立捐赠基金的提案,以便管理局12届会议上各级机构进行审议。
提案建议合并先驱投资者基金中的现有可用余额[1]和德国矿区申请费余额[2],将合并后的余额作为捐赠基金的初始资本。基金将永久开放,供管理局成员、其他国家、有关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与科学技术机构、慈善组织和个人捐助额外资本。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后,该基金能够扩大到相当数额。
基金将依据《管理局财务条例和细则》进行管理。基金的收入将根据大会依据理事会和财委的建议作出的决定用于适当用途。其目的主要是促进“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为发展中国家科学家提供机会,使其能够参与国际科学界在海上或实验室内进行的研究活动。将在适当时制定关于申请资助、资格标准和评选项目的具体程序。
提案还建议,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捐赠基金的部分收入补充大会于2002年设立的自愿信托基金。自愿信托基金是为促进财委和法技委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更多地参加两委会议而设立的。自愿信托基金迄今共收到52,800美元捐款。在2003和2004年,大会曾根据财委的建议核准从先驱投资者基金累计利息中预付75,000 美元和60,000 美元给自愿信托基金。
提案建议通过大会的相应决定设立捐赠基金。该决定将规定基金的设立,说明基金的目的和宗旨,并制定基金的基本管理规则。提案并建议有必要为基金收入的使用制定其他细则和程序。这些细则和程序将涉及一些具体事项,如资助建议应以何种形式提交、资格和甄选标准以及秘书长应通过何种程序处理申请并将其提交给管理局有关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