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先生,
中方认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规章草案磋商取得了积极进展,大部分案文草案已完成一读,基本确定了案文条款框架。但同时,各方对草案中不少内容,包括缴费、检查机制等尚存分歧,环境保护等案文仍有一些新提案尚需研讨,如要按照现有路线图在2023 年7月9日前完成制定工作,各方仍需继续加强沟通,就有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讨。
中方认为,各方应继续积极和建设性参与规章谈判,尽可能按已达成的路线图推进规章制定,同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适时对规章制定进展进行客观评估,以在确有必要时对规章制定作出更加务实合理的安排。
1994 年《执行协定》对两年期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规章开始制定及两年期规则的触发情形。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在未能按时完成规章制定的条件下,理事会对开发计划申请的审议要求。中方认为,对于1994 年《执行协定》有关条款应结合上下文全面解读,其中本就暗含着不能在两年内完成的可能,在未完成的情况下,只要理事会依照《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和已暂时核准的规则、程序审议开发工作计划申请,就不应被视作违反协定。
同时,中方注意到,相关国家对于 1994 年《执行协定》有关条款的法律解释可能有不同观点。对于协定的不同理解不应妨碍协力推进谈判,各方应充分利用理事会平台,尽可能对协定相关条款达成协调的理解。提请咨询末必是最为高效、最有利于推进规章谈判的方式。如会议各方协商一致,中方不会反对理事会按程序向海底争端分庭提起咨询意见。但在目前阶段,中方愿提请各方进一步评估提起咨询的必要性和时机。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