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的评论并不仅针对这次的事件,而是一般性的理解和评论:
第一,中方赞同,和平抗议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它的前提是“和平”。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或区域人权规则,都规定了抗议方有义务维护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如果有行为影响了公共安全、或侵害了他人权利和自由,则明显超出“和平抗议”范畴。
更重要的是,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各方应主动采取避免船舶碰撞风险的行动,任何海上行为都不应干扰海上航行安全。在这次事件中大家最为关注的是安全问题,任何活动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抗议船上的人员安全以及勘探船上的人员安全都是无比重要的,不安全的抗议行为将致双方于危险的境地。
第二,承包者所从事的是《公约》《执行协定》以及海管局勘探规章以及合同所授权开展的合法行为。承包者在合同区的专属勘探权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承包者根据勘探合同开展正常的勘探活动不应受到干扰。即使有关方是在行使公海自由,这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公约》第87条第2款和第147条第3款适当和合理顾及(due and reasonable regard to)同国际海底活动有关的权利。
第三,为了保障人命安全以及承包者正常作业权利,海管局及其会员国、观察员都应切实履行好自身义务。
根据《公约》第146条,“关于区域内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切实保护人命。为此目的,海管局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补充有关条约所体现的现行国际法。”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in the Area, necessary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ensur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human life. To this end the Authority shall adopt appropriate rules,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to supplement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aw as embodied in relevant treaties.
根据第153条第4款,海管局为确保“区域”部分和与其有关的附件的有关规定,和海管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按照第3款核准的工作计划得到遵守的目的,应对“区域”内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缔约国应按照第139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海管局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The Authority shall exercise such control over activities in the Area as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is Part and the Annexes relating thereto, and the rules,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of the Authority, and the plans of work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States Parties shall assist the Authority by taking all measures necessary to ensure such complianc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39.
因此,一方面,海管局应按照第146条,采取措施有效保护人命安全。另一方面,海管局作为合同方,有义务从制度和措施上保障核准的工作计划和正常合同事项的履行,按照第153条采取措施。其中,海管局秘书长作为海管局行政事务长官,在紧急状况下采取必要临时措施维护人命安全和承包者的合法利益,是完全正当的,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必须的、应尽的义务。因此,中方赞赏海管局秘书处在维护海底勘探活动正常秩序、保护承包者权利方面所做努力,尊重海管局秘书长颁布临时措施效力,也认为,海管局,包括秘书长应该也必须继续履行其义务。
海管局成员作为《公约》缔约国,也要履行《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海管局规章等规定的义务,根据第153条和第139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规定得到遵守,包括作为船旗国时,应确保受其管辖的个人和实体有关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在这件事中,船旗国和海管局都应采取行动。
同时,承包者在船舶进行静止作业期间,应该设置安全区,根据《公约》,对于海上设施,可以设置500米的安全区,对于正在作业中的勘探船,因为基本需要在静止状态下才能进行作业,所以从其功能、状态上讲都可以视作设施,应划设安全区,以保护勘探船安全,同时保护来往船只和航道安全。参照《公约》中有关规定,500米基本是惯例做法。中方认为,瑙鲁的安全区提议很有建设性。这样对于抗议者的安全也更有保障。
此外,海管局的观察员,应遵守海管局的各项规定,不应损害国际海底制度,不应损害承包者根据这项制度和相关国际规则享有的合法权利。海管局大会通过的《关于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海底管理局观察员地位的准则》(ISBA/25/A/16)(Guidelines for observer statu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也强调规定,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应能为海管局的工作做出贡献。
中方呼吁各方应严格按照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开展海上活动,切实维护航行和人命安全,尊重承包者的合法勘探权利。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