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南丹在60届联大上的发言摘要

2005-11-28 00:00

    自我在59届联大上发言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召开了第11届会议。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审核德国提交的东北太平洋多金属结核的矿区申请。该项申请包括了勘探活动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和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员的方案。根据管理局的有关规章,法律技术委员会对此项申请进行了审议;理事会根据法律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于823日核准了该项申请,并要求秘书长根据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与德国签订勘探合同。

 

    德国申请海底矿区并获管理局理事会核准是管理局的一项重要成果。这是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和管理局成立以来的第一项申请。已与管理局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的7个承包者曾是在联合国海底筹备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海底先驱投资者。德国的申请获准使其成为该集团的一员。

 

    管理局11届会议的一项重要进展是理事会对《“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的具体审议。理事会完成了对规章草案的一读,要求秘书处对草案中某些问题提供更为详细的分析与解释性说明,特别是勘探区面积,勘探区块分配与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以及勘探区部分放弃的有关安排等问题。

 

    理事会注意到,与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相比,海底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增加了一些条款,以更加强调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管理局开展的一些研究表明,与勘探多金属结核相比,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勘探更具对海洋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风险。理事会认为,对规章草案增加的这些条款,及其对这些变化与《公约》及《执行协定》之间的关系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将有助于对规章的进一步审议。理事会也注意到,有必要在规章中就解决矿区重叠问题作出规定,以与《公约》及《执行协定》保持一致。理事会同时注意到,规章草案没有充分体现《公约》附件三所载的有关反垄断的规定。理事会将在管理局12届会议期间继续审议规章草案。根据理事会的要求,秘书处将及时提出规章草案的修正案文和有关问题的技术性文件。

 

    管理局过去多年来已经举办了一系列有关深海环境与资源的研讨会。研讨会的参与者是在深海研究与勘探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研讨会提供了有关深海资源及其所发现的深海生态系统的最有价值的科学信息。这些科学数据与资料为管理局制订有关规范“区域”活动的规章与指南提供了客观的科学依据。管理局定期出版并向公众提供研讨会的论文集。

 

    2006年管理局将举办两次研讨会。其中327-31日举办的研讨会将重点讨论国际海底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富钴结壳的矿床分布、矿床成因,评估生物多样性的分布形态,海山动物群的地区特有性及规模,以及影响生物多样性分布形态的因素。该研讨会在来自全球海洋生物普查计划(COML)的深海化学合成生态系统研究项目(ChEss)和海山研究项目(CenSeam)的科学家的协作下举行。研讨会将根据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新西兰、韩国等国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编写一份关于海山动物群的生物地理学综合报告。其他国家的科学家也将参加这一研讨会。另一次研讨会定于731-84日举办,重点讨论开发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的经济与技术问题。研讨会在管理局12届会议前一周举办,目的是使除了有关领域的专家与会外,也便于管理局成员国代表和法律技术委员会成员参与此会。

 

    根据《公约》143条有关规定,管理局在推进深海科学研究方面正在积极鼓励与促进与国际科学界的合作,而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在这些活动中显然参与有限。在“区域”研究与勘探活动的早期阶段,所采用的许多科学技术可适用于国家管辖海域内的研究活动。例如,管理局作为资助者参与的卡普兰项目中用于评估CC区生物多样性分布的DNA技术,同样可以用于评估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为便于发展中国家科学家的参与,已提议设立一个信托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有关机构的合格科学家提供机会,以参加国际科学家和海底承包者进行的“区域”研究活动。对发展中国家科研人员的培训可以在海上或在发达国家的科学机构实验室进行。将优先考虑附属于发展中国家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科学家,以便于他们广泛传播所得的知识和经验。这一有关能力建设的提议已获得管理局成员的广泛赞同。许多代表团希望在管理局第12届会议上能了解建立信托基金与人员培训的具体建议,以便对此进行审议。有关海底承包者所支付的矿区申请费用作基金经费来源之一的细节也将提交管理局12届会议审议。

    借此机会,对那些为管理局法律技术委员会与财务委员会中发展中国家委员参加两委会议提供资金帮助的国家与个人表示感谢。令人高兴的是这种帮助既来自发达国家,也来自发展中国家。在此要吁请尚未采取行动的国家考虑为管理局活动的广泛参与性作出贡献。

    管理局目前仍然面临的困难之一是成员国对年度届会的参与不足。尽管管理局所开展的工作具有普遍性,特别是已经制订的规则规章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近年来参加管理局年度届会的成员国仍不足半数。由于《公约》所要求的法定数为半数以上的成员国,这一状况对管理局大会产生了程序上的困难,并会阻碍其有效运作。对这一问题的严重关切已反映在联大A/60/L22决议第30段中。借此呼吁管理局所有成员国参加年度届会,广泛参与管理局工作。这也是《公约》缔约国的应尽义务。管理局12届会议已定于200687-18日召开。在这方面,年度届会的会议日期一直是难以让大家都能接受的问题。必须要考虑到在纽约和其他地方召开的有关海洋和海洋法方面的会议安排,参加这些会议的人员同时往往也是参加管理局会议的核心群体。同时也要考虑到联合国会议总体安排所涉及的会议服务。联大A/60/L22决议第30段也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关切,管理局今后将继续与联合国会议服务中心协调,对管理局会议日期作出更合适的安排。

 

    8年前,我在联大会议上倡议在联大届会之外设立一个论坛以保证更多的时间来深入考虑当前有关海洋法的事项,特别是《公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一论坛应鼓励对《公约》条款的前后一贯的解释与应用,并应有助于不同机构与组织在开展涉海活动中的协调与合作。这种提议曾用来将海洋与海洋法事务重新纳入到联合国活动的主流中,而此前自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公约》后,涉海问题已不再纳入到联合国的主流活动中。过去6年来,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在作为交流涉海问题观点的论坛方面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也有助于各国、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深入考虑联合国秘书长年度海洋事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这一论坛不仅使联大能够更加集中地讨论一些问题,而且也有助于重新确立联大作为有关海洋与海洋法问题的中心地位。此外,在《公约》及其《执行协定》的框架下考虑《公约》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和界定《公约》通过之后出现的新问题方面,非正式协商进程已经为加强《公约》所确立的制度作出了贡献。因此,联大应决定将非正式协商进程至少再延长3年,此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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